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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10-28 05:36:44 文章类型:居转户 居住证积分 责任编辑:
日前,人社部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印发2018年度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》,公布2018年度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修订计划。
为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施工作,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,人社部拟启动2018年度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修订工作。
《关于印发2018年度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》要求有关单位抓紧启动相关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修订工作,认真组织写,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人社部审定。
根据人社部下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》,明确从2018年5月起,正式启用2018年版证书。
《通知》明确,2015年版证书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。此前按规定核发的证书继续有效。
2018年版证书沿用2015年版证书——
颜色
基本样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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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证书内页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。
将“职业(工种)及等级”项调整为“职业资格”项并在其下增加一空行,用于填写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》中的职业资格名称;
增加“职业方向”项,用于填写相应职业技能标准中确定的工种或模块名称(或填写“——”,不能空项)。
证书编码、验印等,继续按照人社部原有关规定执行。
2015年版证书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。此前按规定核发的证书继续有效。
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(行业组织、集团公司)要优先使用2015年版证书。有富余空白证书的,请及时与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,统一安排调剂使用。
未列入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》实施部门(单位)的,应主动上缴多余空白证书。到期结余的2015年版证书,由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(行业组织、集团公司)按规定自行销毁,并将销毁的证书号段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。
下列人员可以按照《持有<上海市居住证>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》第五条(申办条件)、第六条(激励条件)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:
(一)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(见附件1),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;
(二)取得技师(国家二级职业资格)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,且岗位与工种(见附件2)对应的;
(三)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、律师执业证,且从事专业工作的。
附件1
附件2
虽然有些证书,不在上海居住证积分、居转户可用的目录里,但国家是认可的,可以用于能力水平的评价。
想要落户、积分的你看仔细了
不在范围里的证书
不要花费精力去考啦~
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——
■ 所持证书的职业(工种)在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》内的,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。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。
■ 职业(工种)不在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》内的,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,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,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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